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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 建築構造

§ 195–2006

195
地下建築物之頂版、外牆、底版等直接與土壤接觸部份,應採用水密性混凝土。
196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C≧ 0.075 (1-H/40) Z 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 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Z:震區係數。
197
地下建築物之上部為道路時,其設計載重應包括該道路設計載重之影響及覆土載重。
198
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199
地下建築物應於適當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供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之影響。
200
地下建築物間之連接部份,必要時應設置伸縮縫,其止水帶及貫通之各管線,應有足夠之強度及韌性以承受其不均勻之沈陷。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