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9 條
地下建築物應於適當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供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9條,地下建築物應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便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的影響。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下建築物在受到水浸情況下能夠承受相應的水浮力。透過地下水位觀測站的設置,可以及時監測地下水位的變化,根據觀測結果調整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方式,以確保建築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這條法條的執行細則和相關範例案件可以參考內政部所頒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