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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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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C≧ 0.075 (1-H/40) Z 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 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Z:震區係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6 條,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其中,震力係數的計算公式為C≧ 0.075 (1-H/40) Z。該條款規定了地下建築物所受之水平力的最低要求,並且要根據地下建築物部份的重量與地震力係數相乘。其中,地震力係數的計算公式中包含了H和Z兩個變數,其中H代表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離地盤面的深度,當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則以二十公尺作為計算基準;Z則代表震區係數。根據台灣地震研究中心的最新資料,台灣的震區係數可以根據地理位置和地震活動進行評估。所以在設計和施工地下建築物時,需要依據該條款的規定計算水平力並確保符合要求,以確保地下建築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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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6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