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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三節 構材之設計

§ 258-1–27318

258-1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之影響。計算淨斷面上之強度時應考量剪力遲滯效應。
259
梁或板梁承受載重,應使其外彎曲應力不超過容許彎曲應力,其端剪力不超過容許剪應力。
268-1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269
採用合成構材時應視需要設計剪力連接物,對於容許應力之計算,應將混凝土之受壓面積轉化為相當的鋼材面積。對於撓曲強度之計算應採塑性應力分析。合成梁之設計剪力強度應由鋼梁腹板之剪力強度計算。並檢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凝固前鋼梁單獨承受載重之能力。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