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 32–34共 3 條
本署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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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2–34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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