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