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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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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32條規定,該辦事細則規定了署務會報的舉辦頻率和參與人員。每月必須舉行一次署務會報,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署務會報由署長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等,其餘人員由署長指定,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該條規定的核心內容為署務會報的組織和參與人員的安排,以確保的警政署內部的溝通和協調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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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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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2 條規定:「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