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32條規定,該辦事細則規定了署務會報的舉辦頻率和參與人員。每月必須舉行一次署務會報,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署務會報由署長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等,其餘人員由署長指定,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該條規定的核心內容為署務會報的組織和參與人員的安排,以確保的警政署內部的溝通和協調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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