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組織準則及市場之建築規格,由本部另訂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五章 附則
§ 41–44共 4 條
新設立或改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縣 (市) 政府檢附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本部備查。
本規則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另訂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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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4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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