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或改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縣 (市) 政府檢附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本部備查。
根據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42條,新設立或改建完工的市場,在啟用開業一個月內,應由縣(市)政府檢附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條規定要求市場的管理者在市場啟用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攤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的配置圖,供主管機關查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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