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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三章 私有市場

§ 30–334

30
申請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設立私有市場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除省轄市應逕向市政府申請外,由當地市場主管機關轉縣政府核准設立後,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其改建或增建時亦同: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包括工程計畫、財務計畫、營運計畫) 。 三、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之核准文件。 四、攤舖位數量表。 五、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市場位置座落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者,應加附市場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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