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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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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市場攤舖位之承租人或經營人,應遵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其私有市場所有人自行經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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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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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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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3 條規定:「私有市場攤舖位之承租人或經營人,應遵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其私有市場所有人自行經營者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