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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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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市場之規劃、設計、建造、改建、增建、經營、管理、維護或業務改進,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34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市場的各項事務,包括規劃、設計、建造、改建、增建、經營、管理、維護或業務改進等,如果有績效優良的人員,應該給予獎勵;而對於績效不良的人員,則應予以懲處。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公有市場的優良運作,並激勵經營者提高業績,同時也強調了對於績效不佳的人員應該採取相應的紀律懲處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有市場的管理者能夠有效地增加市場的收入和營業額,提高市場的運營效率,那麼該管理者應該獲得獎勵,例如獎金、晉升或其他激勵措施。另一方面,如果一位管理者在市場運營過程中表現不佳,例如虧損增加、客戶投訴增加或經營不規范,則該管理者可能會面臨調離、減薪或其他懲處措施。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經濟部,《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於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官方網站,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7&menu_id=352&news_id=792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34條適用範例:如果一位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對於市場進行改建,並成功提高了市場的營業額和市場價值,那麼該主管機關的績效應該被認為是優良的,並應該根據該條款獎勵該主管機關。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對於市場的管理和經營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市場的虧損和客戶投訴增加,則該主管機關的績效可能被認為是不良的,並應該被根據該條款予以懲處。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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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市場之規劃、設計、建造、改建、增建、經營、管理、維護或業務改進,著有績效之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