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第四條或執行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執行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懲處。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88.06.30 訂定)第35條,執行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若在業務執行中有績效表現,應該予以獎勵;反之,若績效不良,則應予以懲處。 範例:假設某市場管理業務人員在執行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事項時,成功提升市場營收和服務品質,則應根據該條款給予相應的獎勵,例如花紅或獎金等。又若該業務人員執行上述事項時出現疏失,導致市場營收下降或顧客投訴增加,則可根據該條款進行懲罰,例如減薪或記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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