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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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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四條或執行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執行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88.06.30 訂定)第35條,執行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若在業務執行中有績效表現,應該予以獎勵;反之,若績效不良,則應予以懲處。 範例:假設某市場管理業務人員在執行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事項時,成功提升市場營收和服務品質,則應根據該條款給予相應的獎勵,例如花紅或獎金等。又若該業務人員執行上述事項時出現疏失,導致市場營收下降或顧客投訴增加,則可根據該條款進行懲罰,例如減薪或記過等。

  • 第四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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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5 條規定:「辦理第四條或執行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執行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