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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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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市場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績效優良或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協助市場管理或整頓著有貢獻者,由縣 (市) 政府予以表揚,績效特優者,報請本部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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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 36 條,私有市場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若有出色的經營表現或對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的管理或整頓有所貢獻,縣市政府可以予以表揚,並報請相關部門給予獎勵。這條規定主要是用來鼓勵市場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務,以促進市場的發展和整頓。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標準應該根據各個縣市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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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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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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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6 條規定:「私有市場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績效優良或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協助市場管理或整頓著有貢獻者,由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