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依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機關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項之處分有必要時,得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7 條,若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的情況,主管機關應根據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和消防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機關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的處分。若有必要,可以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 這表示,如果有人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擅自經營市場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例如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和消防法等,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機關共同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的處分措施。在檢查和執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 例如,如果某人未經核准在市場上經營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商業登記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其停止經營並接受處罰,例如罰款或其他必要的措施。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以確保處罰能夠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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