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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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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應置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攤舖位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攤舖位承租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市場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管理員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項,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各相關機關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經市場主管機關准者,得委託公司、行號或團體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公有市場應置管理員執行的事項,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攤舖位費用的催繳,承租人違規行為的舉報和處理,以及其他市場管理和上級交辦的事項。其中,第一款至第三款和第六款的事項可以由市場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公司、行號或團體執行。另外,如果管理員執行這些事項需要相關機關的協助,則必要時可以商請當地警察、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的協助辦理,除非相關機關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 1.《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2.彰化縣政府網站,《零售市場攤位說明》. Available online: https://www.chcg.gov.tw/download?fileName=201610271609480.pdf

  • 公共秩序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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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7 條規定:「公有市場應置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