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設立私有市場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除省轄市應逕向市政府申請外,由當地市場主管機關核轉縣政府核准設立後,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其改建或增建時亦同: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包括工程計畫、財務計畫、營運計畫) 。 三、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之核准文件。 四、攤舖位數量表。 五、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市場位置座落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者,應加附市場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現況圖。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規定,申請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設立私有市場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事業計畫(包括工程計畫、財務計畫、營運計畫)、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的核准文件、攤舖位數量表、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市場平面配置圖(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對於位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的市場位置,還需要附上市場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的現況圖。 參考資料: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1988年6月30日訂定的《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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