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得組成自治會,有關自治會之組織及執行事項由縣(市) 政府定之。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有權組成自治會,並由縣(市)政府制定有關自治會的組織及執行事項。這條規定意在鼓勵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主動參與管理事務,並透過自治會的成立來促進市場的運作。 例如,如果某個公有市場有許多攤舖位承租人希望合作解決共同的問題,他們可以依據這條規定來組成自治會。自治會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選舉幹部,並負責公有市場的日常管理事務,例如設立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等。該自治會的組織和執行事項則需要經縣(市)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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