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9

快速跳轉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得組成自治會,有關自治會之組織及執行事項由縣(市) 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有權組成自治會,並由縣(市)政府制定有關自治會的組織及執行事項。這條規定意在鼓勵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主動參與管理事務,並透過自治會的成立來促進市場的運作。 例如,如果某個公有市場有許多攤舖位承租人希望合作解決共同的問題,他們可以依據這條規定來組成自治會。自治會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選舉幹部,並負責公有市場的日常管理事務,例如設立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等。該自治會的組織和執行事項則需要經縣(市)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得組成自治會,有關自治會之組織及執行事項由縣(市) 政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