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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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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四、飲食攤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掃消毒。 八、不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租人必須在商業登記法令下辦理登記,並須辦理完登記後才可以開始營業。 二、營業時間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時間。 三、攤舖位和出售的物品應該整齊排列,高度不能超過50公分,並且不得超過規定的界線或佔用通道。 四、飲食攤位應使用無煙和無臭的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不得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變其用途或同時用作住宅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並且需要進行全面的清掃和消毒。 八、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或對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有妨害的行為。 根據文本中的資料,可以看出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攤舖位的營業行為符合法律要求,並且對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有所保障。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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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5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