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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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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需依該攤舖位營業維生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但服兵役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服役期間委託他人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4 條規定了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能親自經營時,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以維持攤舖位的營業。根據法條,申請人需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個月內相互推薦一人進行申請。如果逾期未進行申請,則租約將終止並收回攤舖位。然而,服兵役者在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服役期間委託他人進行經營。 參考資料: -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訂)(建設法規索引系統) - 臺灣省政府法規資料庫

  • 直系血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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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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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4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