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3 條,公有市場攤舖位的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互相推舉一人來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如果逾期未能申請,租約將會終止,攤舖位將歸回給出租方。 參考資料: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範例:例如,如果攤舖位的原承租人因故去世,他的繼承人可以在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跟其他繼承人協商推舉一人來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以繼續租用該攤舖位。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完成這項申請程序,租約將會終止,並且攤舖位將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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