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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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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3 條,公有市場攤舖位的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互相推舉一人來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如果逾期未能申請,租約將會終止,攤舖位將歸回給出租方。 參考資料: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範例:例如,如果攤舖位的原承租人因故去世,他的繼承人可以在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跟其他繼承人協商推舉一人來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以繼續租用該攤舖位。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完成這項申請程序,租約將會終止,並且攤舖位將被收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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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3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