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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20–212

20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1
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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