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四 章 臨時停留許可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臨時停留許可證
航空器之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得於機長繳交機員名單後,憑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隨原機離境,除已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外,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外籍船員隨其服務船舶進入中華民國港口,除外交部認應先申請核發簽證始得隨船入境者外,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無來華簽證之航空器或船舶旅客,基於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情事,必須入境者,得由其機長、船長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代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或港口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