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來華簽證之航空器或船舶旅客,基於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情事,必須入境者,得由其機長、船長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代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或港口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