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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來華簽證之航空器或船舶旅客,基於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情事,必須入境者,得由其機長、船長及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代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或港口證照查驗單位,申請發臨時停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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