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之輔導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海外華僑團體,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輔導機關。國內成立與華僑事務有關僑務團體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指揮監督輔導機關。
海外華僑團體之組成及活動,應以團結及維護僑社之利益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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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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