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7.25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2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輔導機關。國內成立與華僑事務有關僑務團體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為目的事業指揮監督輔導機關。
第二章 組織及備案
4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 (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 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如以團體為單位者應由三個團體單位以上之發起,並由發起人檢同名冊二份報由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5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理事互選三至七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上理監事人數,得報請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之。
6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及圖記。
7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如有改選、停辦、遷移或分設機構,以及章程之修改等情形,均應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備查。
8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其名稱有變更者,應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換發備案證書及圖記。
9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其備案證書、圖記、遺失或損毀,須申述由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補發。
10開分頁 ›
僑務委員會於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得按其性質,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團體。
第三章 工作及考核
11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每年應將工作情形填具工作報告表二份,以一份報請當地使領館,一份報請僑務委員會,以備考查輔導。
12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 三、經定期考成績優良者。
14開分頁 ›
海外華僑團體,如有違反國策言行及妨害公益者,僑務委員會得分別情形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撤銷其備案或予以解散。
第四章 附則
15開分頁 ›
本辦法之規定,如因當地情形特殊,未能適用時,得報經主管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酌予變通之。
16開分頁 ›
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7.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