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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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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於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得按其性質,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在核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可以根據團體的性質,函知相關的機關和團體。這表示僑務委員會可以向其他相關單位發送函件,提供華僑團體的相關信息或協調合作。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解釋,以確定哪些相關機關或團體可能收到這樣的函件,這需要參考與海外華僑團體相關的法規或指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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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於核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得按其性質,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團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