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於核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得按其性質,函知各有關機關及團體。
根據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僑務委員會在核准華僑團體備案後,可以根據團體的性質,函知相關的機關和團體。這表示僑務委員會可以向其他相關單位發送函件,提供華僑團體的相關信息或協調合作。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解釋,以確定哪些相關機關或團體可能收到這樣的函件,這需要參考與海外華僑團體相關的法規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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