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每年應將工作情形填具工作報告表二份,以一份報請當地使領館,一份報請僑務委員會,以備考查輔導。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11條,海外華僑團體每年都需要填寫工作報告表,並將其報送給當地使館和僑務委員會,作為考核和輔導之用。這意味著海外華僑團體需要向相關單位報告他們的工作情況,並讓使館和僑務委員會對其工作進行輔導和監督,以確保華僑團體的有效運作。以下提供的參考資料與此法條相關,可作為解釋的依據: 根據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所發布的《依中華民國海外僑民團體服務規範》第5條,海外華僑團體應每年提供有關該年度工作實施與成效之報告,以供僑務公所參考。 這項參考資料說明了僑務委員會對於海外華僑團體工作報告的要求,即在每年提供與工作實施與成效相關的報告,以供僑務公所參考。因此,根據此法規以及相關參考資料,海外華僑團體需要向當地使館和僑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以備考查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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