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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三章 工作及考核

§ 11–144

11
海外華僑團體,每年應將工作情形填具工作報告表二份,以一份報請當地使領館,一份報請僑務委員會,以備考查輔導。
12
海外華僑團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 三、經定期考成績優良者。
13
獎勵分左列各款: 一、頒給匾額。 二、頒給獎狀。 三、頒給獎品。
14
海外華僑團體,如有違反國策言行及妨害公益者,僑務委員會得分別情形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撤銷其備案或予以解散。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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