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 三、經定期考核成績優良者。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12條的規定,海外華僑團體可根據以下情形獲得獎勵: 一、謀取僑社公眾福利著有成績者:指海外華僑團體在謀求或推動僑社的公眾福利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績。這可以包括在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貢獻,如建立學校、舉辦文化活動、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等。 二、對所負任務能迅速達成者:指海外華僑團體能夠有效地完成其被委派的任務並迅速達成預定目標。這可以包括在災害救援、緊急援助等方面的表現,如華僑團體在海外災害中提供救援、緊急資助等行動。 三、經定期考核成績優良者:指海外華僑團體經過定期的考核,其工作、成效被評為優良。該定期考核可以由相關的政府部門或委員會進行,以評估團體的表現和貢獻。 參考資料: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https://www.ocac.gov.tw/OCAC/EngFAQ/Detail?nodeid=1141&pid=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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