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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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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07 月 25 日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5–17
共 3 條
第 15 條
開啟 ›
本辦法之規定,如因當地情形特殊,未能適用時,得報經主管使領館
核
轉僑務委員會酌予變通之。
第 16 條
開啟 ›
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第 17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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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及考核
§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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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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