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16

快速跳轉

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 如果當地沒有中華民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地的駐外機構報告。 - 如果當地沒有駐外機構,可以直接向僑務委員會報告。 參考資料: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