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 如果當地沒有中華民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地的駐外機構報告。 - 如果當地沒有駐外機構,可以直接向僑務委員會報告。 參考資料: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16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