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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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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理事互選三至七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上理監事人數,得報請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5條,海外華僑團體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時,應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其中,理事需互選三至七人擔任常務理事,並由常務理事中再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監事需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然而,理監事的人數依情況可以報請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實際需要和使領館的核准,理監事的人數可能會有所調整。 一個與該條有關的參考案例是海外華僑團體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時,遵循了該條規定並在使領館的核准下增加了理事和監事的人數。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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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