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理事互選三至七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上理監事人數,得報請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之。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5條,海外華僑團體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時,應選舉理事七至廿五人,候補理事三至七人,監事一至七人,候補監事一至二人。其中,理事需互選三至七人擔任常務理事,並由常務理事中再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監事需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然而,理監事的人數依情況可以報請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酌予增減。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實際需要和使領館的核准,理監事的人數可能會有所調整。 一個與該條有關的參考案例是海外華僑團體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時,遵循了該條規定並在使領館的核准下增加了理事和監事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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