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 (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 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如以團體為單位者應由三個團體單位以上之發起,並由發起人檢同名冊二份報由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4 條,海外華僑團體在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如果以團體為單位,則需要由三個以上的團體單位共同發起。此外,發起人應提交同名冊項目,兩份報由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站,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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