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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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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 (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 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如以團體為單位者應由三個團體單位以上之發起,並由發起人檢同名冊二份報由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4 條,海外華僑團體在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如果以團體為單位,則需要由三個以上的團體單位共同發起。此外,發起人應提交同名冊項目,兩份報由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核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站,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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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4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 (依其性質如區域、職業、宗親、文教、康樂、婦女等) 籌組時,應有十五人以上之發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