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及圖記。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及圖記。根據該條規定,華僑團體在海外成立後,需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並向當地使領館申請備案,最終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僑務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的「海外僑團資訊登錄表」(https://www.ocac.gov.tw/ocac/cp?xItem=3670&ctNode=216&mp=1#1032)提供的資訊,華僑團體成立後需填寫該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和申請書向當地使領館申請備案。使領館核轉後,由僑務委員會進行審核並核發相應的備案證書和圖記。這個範例顯示了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的具體應用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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