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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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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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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及圖記。根據該條規定,華僑團體在海外成立後,需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並向當地使領館申請備案,最終由僑務委員會核發備案證書。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僑務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的「海外僑團資訊登錄表」(https://www.ocac.gov.tw/ocac/cp?xItem=3670&ctNode=216&mp=1#1032)提供的資訊,華僑團體成立後需填寫該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和申請書向當地使領館申請備案。使領館核轉後,由僑務委員會進行審核並核發相應的備案證書和圖記。這個範例顯示了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的具體應用情景。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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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