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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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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其名稱有變更者,應報由當地使領館轉僑務委員會換發備案證書及圖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海外華僑團體的名稱發生變更,該團體應該向當地的使領館報告,然後使領館會將報告轉交給僑務委員會,由僑務委員會換發備案證書及圖記。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海外華僑團體的變更能夠得到適當的記錄和承認。 參考資料: -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https://www.moeaic.gov.tw/environmental/Page/AnncyFileCnt.aspx?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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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8 條規定:「海外華僑團體其名稱有變更者,應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換發備案證書及圖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