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二 章 會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會員
凡具有左列後備軍人身份之一者,均應參加所在地後備軍人會為會員。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
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後備軍人身份者,不得參加後備軍人會;已參加者,應註銷其會員資格。
後備軍人會會員,得享左列權利, 一、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本會興革事項之建議權。 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救助之享受權。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後備軍人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擔任本會指派之工作。 四、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