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後備軍人身份者,不得參加後備軍人會;已參加者,應註銷其會員資格。
根據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5條的規定,凡依法已經除役、免役、禁役或喪失國籍已消失的後備軍人,不得再參加後備軍人會;已經參加的後備軍人,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應該註銷他們的會員資格。具體的法條內容及相關解釋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