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會補助費,應編列預算,後備軍人會對經費開支,除經監事會審核外,應依法報請核銷。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六章 附則
§ 20–24共 5 條
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縣 (市) 後備軍人會會址得設於縣 (市) 政府內。
後備軍人會應訂立會章,呈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分呈同級管區。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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