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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六章 附則

§ 20–245

20
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會補助費,應編列預算,後備軍人會對經費開支,除經監事會審外,應依法報請核銷。
21
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3
後備軍人會應訂立會章,呈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分呈同級管區。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