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對於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第 21 條,該條規定後備軍人會內若有違反本通則的行為,主管官署可以採取以下處分措施: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相關法規,可參考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及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等相關法條,以了解更詳細的處分方式和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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