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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