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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 異動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防部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政戰綜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研究、革新、彙辦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政治作戰準則與本局作業手冊、權責劃分、任 (業) 務職掌之編修及建議事項。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辦事項。 四、政治作戰計畫、戰時政治作戰專業部隊動員計畫之策訂及指導事項。五、政治作戰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及政治作戰戰情之管制事項。 六、政治作戰平、戰時施政計畫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國軍政治作戰電腦兵棋研發之綜辦事項。 八、基層政治作戰實務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戰業務簡化工作之規劃事項。 九、國軍政治作戰裝備配賦基準之策訂及議事項。 十、國軍政治作戰幹部進修教育與講習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政治作戰學校各班次教育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國軍政治作戰幹部之甄選、訓練、任免、獎懲與考核作業之督導、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任免、考成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兵籍資料管理及人事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五、本局與國會連繫、質詢之協調處理事項。 十六、國軍福利、官兵服務、軍民關係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七、後備 (軍界耆宿) 軍人救助、服務、權益維護之執行事項。 十八、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與退舍管理之執行事項。 十九、金、馬旅台戰政儲備幹部輔導、聯誼暨國軍部隊、學校戰地政務教育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十、軍友社之業務協調、敬 (勞) 軍活動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十一、本局文書處理、案卷管理之執行事項。 二十二、本局綜合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十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建議事項。 二十四、國軍心理衛生 (輔導) 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二十五、福利總處、青屯幹部訓練班之業務督導事項。 二十六、其他有關政戰綜合事項。

文宣政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政治教育、文宣、心戰、康樂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軍事校院、各級部隊與後備軍人教 (點) 召政治教育、政訓活動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專案政治教育 (巡迴教育、學術講演) 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選、講習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國軍楷模、模範單位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事項。 七、政治 (宣傳) 指示、宣導文件、輔教叢書 (掛圖) 、青年日報社出版刊物、官兵文庫書籍之編印購發及電化教育影帶之攝製事項。 八、國軍新文藝運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政府及社會文教團體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民間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事項。 十一、國軍政教視聽 (簡易康樂) 器材設施籌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二、勞軍演出與對外社教、藝文活動支援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三、國軍心戰政策制訂與戰略性心戰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心戰資訊化及其相關戰術 (法) 、準則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五、國軍廣播政策與營區播音業務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十六、國軍政治作戰整體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七、青年日報社、政治作戰總隊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文宣政教事項。

軍紀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監察人事、軍紀維護、肅貪防弊、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財產申報之政策制訂事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及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國防部幕僚、所屬機關、直屬單位監察官 (主管) 之派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士氣分析與報告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重大軍 (風) 紀、申訴、人民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 (風) 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審查事項。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國軍財產申報作業及法令疑義解釋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紀監察事項。

保防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項。 二、國軍保密工作、保防人員培育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人員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諮詢部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防諜情報蒐集與敵 (間) 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六、國軍洩 (違) 密案件之情報蒐集、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國軍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國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之策劃、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連繫事項。 十一、國軍保防教育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國軍反情報預算編列與執行運用事項。 十三、專案資訊設備 (施) 之建構、指導及管理維護事項。 十四、軍事安全總隊之運用指導與業務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

軍眷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眷村服務、改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舊制國軍老舊眷舍重 (遷) 建、修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業務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綜合企劃、營建管理、工程規劃、不動產管理、監察 (政風) 、主計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官兵基金貸款購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國軍眷舍 (籍) 管理之督導事項。 七、國軍軍眷 (眷村) 服務、宣教、救 (慰) 助、典型選拔表揚、座談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

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發布事項。 二、中、外新聞單位 (記者) 專案採訪之協調、執行事項。 三、與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四、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五、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軍事新聞事項。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歲出預算之策訂、指導、編報、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各單位政戰類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之指導及經費運用、檢討分析審查與呈報事項。 三、特別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用、審事項。 四、營業基金預、決算彙編及會計審查事項。 五、會計、出納業務之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歲入預算、代收款業務之管制執行事項。 七、內部審核業務之處理及管制事項。 八、國防公務統計政戰類表報研訂、蒐整、彙報及管考事項。 九、有關退審案件之申復、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之協調督考事項。 十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之核 (建) 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執行官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三、對所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副局長執行官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部隊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彙編及查報事項。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發,並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部隊權責劃分事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議

本局局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每兩個月召開政戰工作會報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總部、司令部政戰主任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每半年召開保密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參加,並得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出 (列) 席。

本局每年召開政戰工作檢討會、軍紀檢討會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第 五 章 附則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局聘請顧問之規定及程序另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