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部隊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5 條」,該條法令授權了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的各單位處理特定事項的範圍。以下針對該法條的每一項款進行解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部隊知照事項:指的是一般性案件轉交給所屬機構或部隊,並將相關資訊通知他們。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指的是對待辦案件進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相關文件。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指的是負責收集相關法令和資料的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指的是當來自其他機關的文件有疑問、手續不正確或漏送附件時,需要請他們說明或補辦相關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指的是召開會議時,不需要副局長以上的高階長官親自主持。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指的是核准本單位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的請假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指的是例行性的存查案件相關事項。 八、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指的是對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進行審核、彙編和查報相關事項。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進行理解,可作為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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