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根據提供的資訊中並未包含有關「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6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釋義與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