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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