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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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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3條,該局設有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各單位分別負責本條例及本細則所規定的相關業務。根據此條規定,該局下屬各單位有明確的職掌和責任範圍,各自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負責規劃和執行政治戰略;文宣政教處可能負責宣傳和教育工作;軍紀監察處可能負責監督軍紀遵守情況;保防安全處可能負責安全防衛工作;軍眷服務處可能負責照顧軍眷福利等等。每個單位都在自己的職掌範圍內負責執行相關工作,以確保該局的各項業務能夠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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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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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3 條規定:「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