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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第四章 會議

§ 18–258

18
本局局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19
本局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0
本局每兩個月召開政戰工作會報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總部、司令部政戰主任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1
本局每半年召開保密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執行官、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參加,並得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出 (列) 席。
22
本局每年召開政戰工作檢討會、軍紀檢討會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23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24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25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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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