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25

快速跳轉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5 條,當本局的人員參加其他機關或單位召集的會議時,應事先請示原則,並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情形簽報。這意味著該局的人員需要先經過請示才能參加召集的會議,並且還需要向上級報告會議情形。舉例來說,如果該局的人員收到其他機關的會議邀請,他們需要事先請示上級是否允許參加該會議,並在會議結束後向上級報告討論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5 條規定:「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