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5 條,當本局的人員參加其他機關或單位召集的會議時,應事先請示原則,並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情形簽報。這意味著該局的人員需要先經過請示才能參加召集的會議,並且還需要向上級報告會議情形。舉例來說,如果該局的人員收到其他機關的會議邀請,他們需要事先請示上級是否允許參加該會議,並在會議結束後向上級報告討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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