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14條,各單位主官 (管)在副局長以上長官的命令下,負責辦理各單位的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則根據各該單位主官 (管)的命令,分別負責辦理各個單位的事務。 這表示各單位主官 (管) 應按照上級長官的指示,負責處理各自單位的事務。同時,他們擁有指揮下屬辦事人員的權限,並且須確保各單位的事務得以順利進行。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的副局長下達命令,要求總部的各單位主官 (管) 確保每個月底前完成特定的任務,那麼這些主官 (管) 將需要指揮他們的辦事人員分別完成各自單位的任務,並確保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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