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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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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三、對所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副局長執行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13條,副局長有以下處理事項: 一、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副局長應提出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的建議,這些建議是對局務發展和經費分配的計劃。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副局長擁有審核案件和代替其它人作出決策的授權。這包括對文件、事務等進行審核並做出決策。 三、對所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事項: 副局長負責監督所屬單位的業務,並對其進行查考。這包括確保下屬單位的工作符合要求,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副局長負責協調和聯繫上級機關、以及本局所屬的機構和部隊的業務。這包括與上級機關進行溝通,並確保各機構和部隊之間的合作順利進行。 五、局長、副局長執行官交辦事項: 副局長需要處理局長和副局長執行官交辦的事項。這意味著他要接收並執行由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任務。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2. 行政院法制局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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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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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3 條規定:「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