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執行官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部隊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2 條中明確列出副局長執行官的職權事項如下: 1. 襄助局長督導本局的全般業務事項。 2. 授權處理案件的審核和代決事項。 3. 提出施政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的建議事項。 4. 負責協調和聯繫上級機關以及本局所屬機構和部隊的業務事項。 5. 執行局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條文的內容,副局長執行官具有這些職權和責任。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副局長執行官可以被授權審核和決定一些與局內業務相關的案件,以確保正確和順利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